調解委員會委員,由鄉、鎮、市內具有法律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推薦之,並檢送其 姓名、學歷、經歷及家庭狀況等資料,送請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聘任,任期三年, 並得連任;其因故解聘者,亦應送請原同意機關同意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