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各監獄及看守所將接見方式改為在中間隔以透明安全玻璃,並使用對講機
通話之接見方式
主 旨:為防杜收容人利用特別接見機會傳遞違禁品及解決因准許特別接見所帶來
之困擾,嗣後各監獄及看守所應將面對面無阻隔的接見方式,改為在中間
隔以透明之安全玻璃,並使用對講機通話之接見方式,請照辦,並於文到
三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報核。
正 本:各監獄、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副 本:各看守所、各少年觀護所(四個)、各少年輔育院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9 年 7 月 13 日法矯字第 109040049
20 號函,自 109 年 7 月 15 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