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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9)法監字第 1776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收容人被提解出庭或被借提時施用戒具之應行注意事項
主    旨:提示各監所對於收容人被提解出庭或被借提時,有關施用戒具之應行注意
          事項,請  照辦。
說    明:茲提示有關之應行注意事項如次:  
          一、基於職權與責任劃分之原則,收容人被提解出庭或被借提時,各監所
              對於已施用戒具之收容人,應將原施用之戒具解除後,再行移交與提
              解人員點收。如提解人員認為有對人犯施用戒具之必要時,應使用自
              備之戒具,其需協助者,監所應給予適當之協助。
          二、各監所遇收容人明顯有脫逃、暴行、自殺意圖之情形,應告知提解人
              員,促其注意。  
          三、各監所對於提解人犯入出監所及相關之檢查工作,應切實依規定執行
              ,以防杜意外事故發生。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9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8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