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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9)法監字第 17762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22 條
受刑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時,得施用戒具,或收容於鎮靜室。
戒具以腳鐐、手梏、聯鎖、捕繩四種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