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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7)法監字第 085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7 月 09 日
要  旨:
函詢「監所在何種情形下得使用壓舌板?」及「監所如無鎮靜室設備,得
否以其他方式代替?」等
主    旨:函復貴院查詢「監所在何種情形下得使用壓舌板?」及「監所如無鎮靜室
          設備,得否以其他方式代替?」等節,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院七十七年六月十七日東院瑞刑平字第七二○八號函。
          二、關於「監所在何種情形下得使用壓舌板?」一節。查「壓舌板」屬醫
              療器材,遇有人犯罹患精神或生理疾病如癲發作等情形時,為防止其
              自行傷及舌、牙或高聲叫喊致影響監內安寧秩序而無法防止時,權宜
              使用之。
          三、至於「監所如無鎮靜室設備,得否以其他方式代替?」一節,按監所
            為維護人犯之安全與監所之安寧秩序,對意圖自殺、暴行、鬥毆、精
            神錯亂行動瘋狂及其他認為必須緊急救護者,顯有施用法定戒具仍無
            法防制,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參照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將
            上述人犯暫時予以固定保護,但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60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297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68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