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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967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08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方○○君陳情以台北市銀行建成分行行員誤填退票理由單發票人、負
責人住址,請求國家賠償疑義
主    旨:關於方○○君陳情以台北市銀行建成分行行員誤填退票理由單發票人、負
          責人住址,請求國家賠償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
          陳。
說    明:一  復七十六年八月五日台 (76) 財字第二八六五四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所稱「行使公權力」,係指公務員居於國
              家機關之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之行為。查台北市銀行係公司組織之
              公營事業機構 (參照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八條及台北市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組織規程) ,其所經營支票存款開戶之業務,在性質上應屬
              委任契約之私經濟行為,並非公權力之行使,故本件陳情人請求損害
              賠償乙案,核與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要件不合,自無國家賠償法之
              適用。
          三  貴通知單所附台北市政府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76 府法二字第一七
              九九七○號函「說明二」中段所述,陳情人已向該府請求國家賠償,
              業經該府於 74.11.25 以 74 府賠二字第五六四九六號函復陳情人該
              府無賠償義務在案。陳情人如有不服,得依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
              項規定逕向該管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以資救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4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12-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