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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1288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6 年 11 月 09 日
要  旨: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建議每半年陳報之「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報表」,免於
定期陳報,於遇有個案受理時,再行專案陳報乙案
主    旨:關於貴處建議每半年陳報之「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報表」,免於定期陳報,
          於遇有個案受理時,再行專案陳報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處七十六年十一月四日檢彥文勤字第九六七八號函。
          二  按「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
              情形,列表送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已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
              判決確定者,並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為國
              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所明定,其立法意旨在求本部對國家賠
              償業務之全盤瞭解,以作為決定政策及改進有關業務之依據,故規定
              每半年內各機關有無受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情形,均須定期函報本部
              ,俾求統計處理作業上之一致性。惟各級機關如在半年內未受理國家
              賠償事件者,依本部七十六年七月二日法 76 律字第七六○五號函「
              說明三」意旨則僅須備文說明「無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勿需填送統
              計報表,以資簡化。雖貴處所屬檢察機關受理國家賠償事件甚少,賠
              協案件亦不多見,但為求全國國家賠償業務作業程序之一致性起,見
              仍請依照前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46 頁
國家賠償法令解釋彙編(87年6月版)第 173-17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