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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76)法律字第 12880 號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70 年 06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43 條
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底,將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及其處理情形,列 送表其上級機關及法務部,其已成立協議、訴訟上和解或已判決確定者, 並應檢送協議書、和解筆錄或歷審判決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