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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5)法監字第 71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17 日
要  旨:
函示各監獄今後對於在監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其累進處遇,應依說明
所示辦理
主  旨:函示各監獄今後對於在監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期,其累進處遇,應依說明
     所示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受刑人有二以上之刑
       期,檢察官應予分別執行,合併計算其刑期,以定其責任分數。各監
       獄於接獲檢察官簽發二以上徒刑之執行指揮書,如已於該指揮書上註
         明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意旨時,縱令執行之二以上徒刑不銜接,亦應
         予以合併計算其刑期,辦理累進處遇;如指揮書未註明「分別執行合
         併計算」之字樣時,執行監獄應即函請該管檢察官補行註記。
     二、前項得分執行合併計算之受刑人,以在監執行中者為限。
     三、前司法行政部六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台 68.函監決字第○二五二四號函
         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附  件:前司法行政部 68.03.19 台六十八函監決字第○二五二四號函解釋全文:
     一、查受刑人汪××原執行之偽造文書罪二年,已於六十七年十二月十四
              日執行完畢。現在執行拘役及易服勞役,原來編級已隨之消滅,後執
              行之侵佔罪刑期一年十月,依法應重新編級。二罪之刑期既不銜接,
              自不得合併計算其刑期。
     二、為顧及該受刑人既得權益,本案可函請原指揮執行之檢察官變更執行
         順序,換發侵占罪之指揮執行書,使偽造文書罪與侵占罪銜接執行,
         將拘役及易服勞役延後執行,屆時由貴監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
         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合併計算其刑期,其已得累進處遇之級別即可
         繼續維持,辦理假釋時並以其合併計算之刑期為準。
     三、就該受刑人前後二案 (偽造文書及侵占罪) 分別執行之指揮執行書而
         言,前後二案既不銜接,即不得合併計算。該受刑人汪××以後辦理
         假釋時,應以後案侵占罪一年十月之刑期為準。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29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62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88-289 頁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前司法行政部民國 68 年 3  月 19 日台 68 函監決字
  第 02524  號函,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