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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3)法監字第 23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03 月 01 日
要  旨:
釋示受刑人於執行中違規經處分後,未再違反紀律,不得對同一行為因其
判刑確定而予以降級或撤銷原處遇
主  旨:貴監受刑人呂××在監執行中因售煙圖利,貴監就其行為先已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停止記分二月之處分,並依法移送偵辦
     後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惟在其停止記分處分後並無再違反紀
     律之行為,自不得對同一行為因其判刑確定予以降級或撤銷原處遇。復
     請 查照。
說  明:復七十三年二月廿二日中監教第一二九九號函。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14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58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29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