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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3)法監字第 2311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76 條
受刑人違背記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