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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監字第 109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1 月 20 日
要  旨:
第一則
農曆春節學生返家探親有關補充注意事項

第二則
各機關同仁不宜為訴訟當事人介紹律師
第一則
主    旨:七十二年農曆春節函發學生返家探親有關補充注意事項,希照辦。
說    明:一、農曆春節各院准予學生返家探視一案,除依本部七十年八月廿二日法
              七○監字第一○六○六號函規定辦理外,茲補充注意事項如下:
          (一)學生入院必須在六月以上,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晉至二等以上
                者。
          (二)應由同居之尊親屬、兄弟或監護人具結帶回。
          (三)在院期間,確認行狀良好者。
          (四)返家探視期間:自七十二年二月十二日上午八時至二月十四日下午
                五時止(分批之日期可比照辦理)。
          二、各院學生返家探視之方式得以分批實施。
          三、未准返家探視之在院學生加強戒護安全,並舉辦各項康樂活動,以安
              定學生之情緒及避免發生意外事故。
正    本:臺灣桃園少年輔育院

第二則
主    旨: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同仁不宜為訴訟當事人介紹律師,請  查照。
說    明:一、鑑於本部所屬各檢察署及看守所同仁,因執行職務之便利,曾有為當
              事人介紹律師收取酬勞,因而引發糾紛之情事,為避免外界對司法之
              公正產生誤解及防杜弊端發生,請轉知所屬各機關同仁不宜為訴訟當
              事人介紹特定之律師,並請確實督導,如有違者,應依情節之輕重,
              予以懲處。
          二、基於為民服務,各檢察署於服務台、法警室,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於接見室等處所,應陳列當地律師公會會員名簿,提供當事人自行參
              閱。
正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本部檢察司、監所司
資料來源:
第一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83 頁

第二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91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834-8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