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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減字第 1518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12 月 21 日
要  旨:
受刑人因病保外醫治,應先依照「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
事項」有關規定辦理
主    旨:受刑人在監獄服刑中因病保外醫治者,應有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及八十
          五條第一項之適用。為其保外醫治,應先依照本部七十二年十二月八日法
          72  監決字第一四六五六號函發佈之「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
          注意事項」有關規定辦理,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處七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檢明執甲字第三三六四七號函。
          二、檢還謝○○詐欺卷四宗
副    本:本部監所司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衛生法規暨函令彙編(90年12月版)第 3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