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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88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2 年 07 月 18 日
要  旨:
在不違反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前提下,當事人之任何一
方均得請求影印卷宗。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30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