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2)法律字第 8811 號
鄉鎮市調解條例 (民國 71 年 12 月 29 日) 非現行
第 16 條
調解程序,由調解委員於當地鄉、鎮、市公所或其他適當之處所行之,得不公開。
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
守祕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