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日本財團法人交流協會台北事務所人員欲赴各監獄接見日本籍受刑人 時,得比照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條第三項:「外國籍或無國籍 之受刑人,得許與其所屬國家或代表其國家之外交或領事人員,或國 際機構,或宗教人士接見與通信。」之規定辦理。 二 申請接見時,除應提示身分證明文件外,其接見之時間、地點及次數 ,應依監獄行刑法及刑累進處遇條例等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