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1)法監字第 11639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62 條
受刑人之接見及發受書信,以最近親屬為限,但有特別理由時,得許其與其他人之接見及
發受書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