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監字第 095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1 月 23 日
要  旨:
釋示受刑人變更刑期後其累進處遇成績分數之換算方式
說  明:二、該受刑人張××原審法院以累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月,頃經提起非
       常上訴,最高法院認不得以累犯論處,改判有期徒刑七年後,除應調
       整其類別外,其既得之成績分數,自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十條之規定按比率予以換算其換算方法為:198:144=154.3:? 算
       出已得成績分數一一二.二分,即該受刑人現應為第三類別第二級已
       得之成績分數。
     三、受刑人身分簿乙本發還。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34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54 頁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法務部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法矯字第 103030098
  70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