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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1)法律字第 100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1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參照
民法第五百二十八條) ,僅於當事人間發生權義關係,為內部關係。代理
權授權行為,乃本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使有代理之法律上資格之單獨行
為。來函所指委任書如並非雙方當事人所訂立之委任契約,而係表示本人
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意思者,本質上與授權書並無不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26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