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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監決字第 1502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
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歲,
應依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
說  明:一、復本年十二月四日東監傑教字第二九一六號函。
     二、查前開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
       滿十八歲,應依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貴監依少年受刑人
       之標準定其責任分數、進級及縮短刑期,於法不合。應改依成年受刑
       人之標準,予以累進處遇,俟全部更正後,報部再核。
     三、身分簿及資料袋各乙份發還。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706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5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