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滿十八歲, 應依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
說 明:一、復本年十二月四日東監傑教字第二九一六號函。 二、查前開受刑人首次犯罪行為時,雖尚未滿十八歲,其第二次行為時已 滿十八歲,應依成年受刑人之規定予以累進處遇。貴監依少年受刑人 之標準定其責任分數、進級及縮短刑期,於法不合。應改依成年受刑 人之標準,予以累進處遇,俟全部更正後,報部再核。 三、身分簿及資料袋各乙份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