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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70)法監決字第 15020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76 條
受刑人違背記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69 年 12 月 01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左: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依其累犯次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每次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十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