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違背記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訓誡。 二、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三、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四、停止購買物品。 五、減少勞作金。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左: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依其累犯次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每次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十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