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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法務部
發文字號:
(70)法監字第 166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0 年 08 月 25 日
要  旨:
擬繼續辦理成績優良學生榮譽假
主    旨:貴院函報擬繼續辦理成績優良學生榮譽假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 70.8.12  七十桃輔訓字第一八二一號函。
          二、為鼓勵少年輔育院學生向善悔過,暫准採用「台灣省青少年感化教育
              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給予榮譽假之規定給予學生左列
              假期:
          (一)在院三個月以上成績優良之學生,得於農曆春節時給予三日以下之
                榮譽假。
          (二)前項假期,得視實際需要酌給路程假。學生居住於各院所在地距離
                二○○公里以上者,給路程假一日,外島給路程假二日。
          (三)少年輔育院辦理前開作業時,應先將給予榮譽假學生造冊報部核准
                後,由學生家屬到院具結,領回准給榮譽假之學生,並保證於假滿
                時護送返院。
          三、附發少年輔育院成績優良學生農曆春節給予榮譽假名冊格式一份。
正    本:台灣桃園少年輔育院
副    本:台灣彰化少年輔育院、台灣高雄少年輔育院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戒護函令彙編(93年8月版)第 380-38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