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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8)台函民字第 073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8 年 08 月 21 日
要  旨:
查台灣省明道雜誌社捐助暨組織章程第一條前段規定:「本社由全體社員
組織之」,第四章規定社員資格、入社手續及權利義務等事項,第五章第
十九條規定社員大會為該法人之最高權利 (力) 機關,凡此種種均表示該
法人係以「人」為結合基礎,屬於社團法人之性質,與以捐助財產為基礎
之財團法人迥不相同。台灣雲林地方法院遽准為財團法人之登記,顯有重
大疏誤。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