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貴院六十七年七月十二日以 (67) 文公字第六○七○號函檢送臺灣台中地
方法院六十六年度法登字第三二號財團法人七星山花園公募登記事件裁定
書理由之三,認為財團法人經法院核准設立登記,即具法人之人格,是其
聲請撤回登記,自不生撤回之效力云云,爰撤銷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登記。
惟該財團法人之登記,經撤銷後即應踐行解散清算程序,如已踐行此項程
序,則其財產當已依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理完竣。其捐助人何能再以同
一捐助財產成立同一財團法人,並聲請為同一之登記。以上各節臺灣台中
地方法院受理本件登記事件時 曾否詳為審查,殊成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