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解散後,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財產之歸屬,應依其章程之規定,或 總會之決議。 如無前項章程之規定或總會之決議時,其賸餘財產,屬於法人住所所在地 之地方自治團體。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
財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下: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財產之總額。 五、受許可之年、月、日。 六、董事之姓名及住所。 七、限制董事代表權者,其限制。 八、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