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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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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監決字第 088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10 月 11 日
相關法條
:
監獄行刑法 第 37 條
(63.12.12)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第 19 條
(64.05.10)
要 旨:
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更訂其責任分數
說 明:一、本案受刑人許xx既為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更訂其責任分數為當。 二、許xx身分簿一本發還 請查收。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