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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7)台函監決字第 0889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7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更訂其責任分數
說  明:一、本案受刑人許xx既為累犯,仍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更訂其責任分數為當。
     二、許xx身分簿一本發還 請查收。
資料來源: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4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