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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7)台函監決字第 08891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37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 (民國 64 年 05 月 10 日) 非現行
第 19 條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左: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依其累犯次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每次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十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