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公務人員 (政務委員) 身分之人,應避免兼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 仲裁人職務
全文內容:具有公務人員 (政務委員) 身分之人,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公務 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 兼領公費」之規定,應避免兼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