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104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12 月 19 日
要  旨:
具有公務人員 (政務委員) 身分之人,應避免兼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
仲裁人職務
全文內容:具有公務人員 (政務委員) 身分之人,依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公務
          員除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
          兼領公費」之規定,應避免兼任中華民國商務仲裁協會仲裁人職務。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1063、1370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81年5月版)第 13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