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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10496 號
商務仲裁條例 (民國 50 年 01 月 20 日) 非現行
第 5 條
各級商會、工業得聯合組織仲裁協會,登記仲裁人,辨理仲裁事件。
具有法律或各業專門知識,信望素孚之公正人士,得為仲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