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451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5 月 28 日
要  旨:
查法人登記事件,由該管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法院登記處如認為聲請人
所提出之各項文件齊全,其聲請合於法令規定,即可准予登記,勿庸更為
准許登記之裁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對財團法人台中縣基督教石城神召會
設立登記之聲請,以六十五年法登字第五五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核無必
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