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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4511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47 條
設立社團者,應訂定章程。其應記載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董事之任免。
四、總會召集之條件、程序及其決議證明之方法。
五、社員之出資。
六、社員資格之取得與喪失。
第 60 條
設立財團者,應訂立捐助章程。但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
捐助章程,應訂明法人目的及所捐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