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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2527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3 月 28 日
要  旨:
依民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
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在共有林地採伐之竹木,即屬天然孳息。該
項竹木採伐權誰屬,乃屬事實認定問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