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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2527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70 條
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 有收取法定孳息權利之人,按其權利存續期間內之日數,取得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