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經理人係由商號選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參 照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本有為商號管 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似無自任為經理人之必要。至於可否准予登 記,宜由貴部 (經濟部) 依職權認定。
全文內容:經理人係由商號選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參照 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本有為商號管理 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似無自任為經理人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