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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775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9 月 07 日
要  旨:
按經理人係由商號選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參
照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本有為商號管
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似無自任為經理人之必要。至於可否准予登
記,宜由貴部 (經濟部) 依職權認定。
全文內容:經理人係由商號選任,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參照
          民法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一項) 。獨資組織之商業負責人,本有為商號管理
          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似無自任為經理人之必要。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7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