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7755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553 條
稱經理人者,謂有為商號管理事務,及為其簽名之權利之人。
前項經理權之授與,得以明示或默示為之。
經理權得限於管理商號事務之一部或商號之一分號或數分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