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查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財團法人
臺灣嘉義縣私立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經臺灣省教育廳函知解散後,如
有不進行清算之情事,似可由該教育廳函請法院命其清算人 (即全體董事
) 為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抗字第一三三
號判例) 。
全文內容:查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財團法人
臺灣嘉義縣私立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經臺灣省教育廳函知解散後,如
有不進行清算之情事,似可由該教育廳函請法院命其清算人 (即全體董事
) 為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抗第一三三號
判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