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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04.19 18:09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5)台函民字第 06292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5 年 07 月 29 日
要  旨:
查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財團法人
臺灣嘉義縣私立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經臺灣省教育廳函知解散後,如
有不進行清算之情事,似可由該教育廳函請法院命其清算人 (即全體董事
) 為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抗字第一三三
號判例) 。
全文內容:查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民法第四十二條定有明文。本件財團法人
          臺灣嘉義縣私立北○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經臺灣省教育廳函知解散後,如
          有不進行清算之情事,似可由該教育廳函請法院命其清算人 (即全體董事
          ) 為解散登記,並進行清算程序 (參照最高法院四十七年台抗第一三三號
          判例)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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