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旨:
釋示受刑人於保外就醫期間再犯煙毒罪,經與前案合併應執行刑後,如何
辦理累進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一、查受刑人郭××之成績計分總表,係依刑期四年六月定其責任分數,
至六十四年三月已抵銷一級責任分數一二四。二分同年四月裁定合併
應執行徒刑二十年。該受刑人刑期變更後,應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
十九條之規定重新定其類別及責任分數,貴監僅在成績計分表上更改
一級責任分數為三六○分,繼續編列一級,於法不合。
二、該受刑人在前案煙毒罪四年六月刑期中,從四級至一級所得全部成績
分數,除應將保外醫治前成績分數四。二分予以扣除外,得予抵銷變
更刑期後新屬類別之責任分數,準此,該受刑人六十四年四月份之累
進處遇應在三級。
三、該受刑人之刑期嗣後經減刑為十三年四月,其累進處遇應從減刑裁定
書到監之次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後段之規定辦
理。
四、又查該受刑人已辦縮短刑期日數,因有錯誤應予以更正,其他受刑人
有無類似本案錯誤情形?並應予以查明。
五、受刑人保外醫治期間再犯,在其判決尚未確定前,如回監執行前案,
應暫行考核,不可立即回復處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