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累進處遇依受刑人之刑期及級別,定其責任分數如左: 前項表列責任分數,於少年受刑人減少三分之一計算。 累犯受刑人之責任分數,依其累犯次數,按第一項表列標準,每次逐級增加其責任分數十 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