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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決字第 0097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1 月 30 日
要  旨:
外役受刑人辦理縮短刑期後,由法院借提或因病等情形發生時,執行未滿
一單位月之日數,應否回復疑義
說  明:查外役受刑人由法院借提或因病住院治療,中止外役作業者,與外役監條
     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成績低劣及不守紀律之情形有別,不得依同條
     項規定回復縮短之刑期,但如該期屆滿,而該受刑人仍未回外役監時,應
     停止辦理縮短刑期。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二冊)(81年5月版)第 1647 頁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教化函令彙編(91年4月版)第 126 頁
矯正署函令彙編(104年8月初版)第 30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