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決字第 00975 號
監獄行刑法 (民國 63 年 12 月 12 日) 非現行
第 37 條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施教,應依據受刑人入監時所調查之性行、學歷、經歷等狀況,分別予以集體、類別
及個別之教誨,與初級、高級補習之教育。、
外役監條例 (民國 63 年 06 月 27 日) 非現行
第 15 條
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如工作成績低劣,不守紀律或受降級處分時,按其情
節輕重,仍留外役監者,僅回復當月縮短之日數;被解送其他監獄者,其
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應全部回復之。
前項處分,應經監務委員會議決議後,通知本人,並報請司法行政部核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