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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4)台函監字第 0539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4 年 06 月 24 日
要  旨:
查陳××為高劉××之繼父,繼父為血親之配偶,依民法之規定係屬姻親
,而非其父,貴監准許高劉××返家探親,與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
項之規定不符,嗣後應切實注意,不得違誤。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48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