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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0191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3 年 03 月 04 日
要  旨:
查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獨存在,在主債權
未消滅之前,抵押權即繼續存在,故其本身並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限。至於
債務清償日期,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
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故本件當事人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亦不影響其
抵押權之設定。
全文內容:查抵押權係以擔保債務之清償為目的,不能離債權而單屬存在,在主債權
          未消滅之前,抵押權即繼續存在,故其本身並無所謂權利存續期間。至於
          債務清償日期,依民法第三百十五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為清償,
          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故本件當事人雖未約定債務清償日期,亦不影響
          其抵押權之設定。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2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