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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發文字號: (63)台函民字第 01915 號
民法 (民國 19 年 12 月 26 日) 非現行
第 315 條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
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第 860 條
稱抵押權者,謂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
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
第 870 條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