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2)台函監字第 1063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2 年 10 月 11 日
要  旨:
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如有外役監條例第十四條之情事,其縮短之刑期應逐
級回復時,其累進處遇之各級責任分數及所得之成績分數,亦應按照比例
逐級回復。
全文內容:經縮短刑期之受刑人如有外役監條例第十四條之情事,其縮短之刑期應逐
          級級回復時,其累進處遇之各級責任分數及所得之成績分數,亦應按照比例
          逐級回復。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二冊) (81年5月版) 第 164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