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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7)台函參字第 386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7 年 07 月 14 日
要  旨:
按依債權之性質或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之債權,非必即為禁止扣押之債
權,此觀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分列各款規定,當可知之。合作社社
股依合作社法第二十第一項規定,雖為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但苟
非依法禁止扣押之債權 (如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之情形) ,雖非由於為
債務人之社員曾以其社股擔保債務之 (債務人之總財產性質上即為各債權
總擔保) ,法院自仍得對之為執行。
全文內容:按依債權之性質或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之債權,非必即為禁止扣押之債
          權,此觀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分列各款規定,當可知之。合作社社
          股依合作社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雖為非經合作社之同意不得讓與,但
          苟非依法禁止扣押之債權 (如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情形) ,雖非
          由於為債務人之社員曾以其社股擔保債務 (債務人之總財產性質上即為各
          債權之總擔保) ,法院自仍得對之為執行。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31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