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5)台公參字第 4669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5 年 00 月 00 日
要  旨:
一  考過房子與螟蛉子原各有意義,無子而以兄弟之子為後者曰過房子,
    朱子言行錄載王沂公事亦有:「曾無子欲令弟子過房」,是宋人已有
    此語,詩云:「螟蛉有子、蜾贏負之」,古人謂蜾贏養螟蛉以為已子
    ,後世因以螟蛉為養子之稱,可知前者偏近於嗣子,而後者則偏於養
    子。惟二者之本意均重在立後,且日據時代台灣之戶籍上除「過房子
    」與「螟蛉子」外,復有「養子」之分,是前二者顯有別於養子,既
    均與嗣子之性質相當,似應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之適用。至外
    省籍人民因過去在大陸時之戶籍而現在戶籍上一律記載為養子,如何
    區分,其究為嗣子抑養子一節,因公文書之記載除有反證外,原則上
    應推定其為真正,苟非有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確有相反之事實,自
    應依其記載認為養子。
二  無嗣子寡媳及其收養之子女,依司法院解釋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九條規定酌給財產,究非可比,不能同列為繼承人,僅可於辦理繼承
    登記時附記其事實,亦非僅由其他合法繼承人無反對這意思表示即可
    ,必須經過親屬會議之決定 (參照民法第一一二九條以下) 。
三  如係出於一部拋棄之意思,而欲使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獲得較多之
    應繼分者,自非法所不許 (見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一七六條第一項
    前段) 。
全文內容:一  考過房子與螟蛉子原各有意義,無子而以兄弟之子為後者曰過房子,
              朱子言行錄載王沂公事亦有:「曾無子欲令弟子過房」,是宋人已有
              此語,詩云:「螟蛉有子、蜾贏負之」,古人謂蜾贏養螟蛉以為已子
              ,後世因以螟蛉為養子之稱,可知前者偏近於嗣子,而後者則偏於養
              子。惟二者之本意均重在立後,且日據時代台灣之戶籍上除「過房子
              」與「螟蛉子」外,復有「養子」之分,是前二者顯有別於養子,既
              均與嗣子之性質相當,似應有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之適用。至外
              省籍人民因過去在大陸時之戶籍而現在戶籍上一律記載為養子,如何
              區分,其究為嗣子抑養子一節,因公文書之記載除有反證外,原則上
              應推定其為真正,苟非有相當證據,足以證明其確有相反之事實,自
              應依其記載認為養子。
          二  無嗣子寡媳及其收養之子女,依司法院解釋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九條規定酌給財產,究非可比,不能同列為繼承人,僅可於辦理繼承
              登記時附記其事實,亦非僅由其他合法繼承人無反對這意思表示即可
              ,必須經過親屬會議之決定 (參照民法第一一二九條以下) 。
          三  如係出於一部拋棄之意思,而欲使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獲得較多之
              應繼分者,自非法所不許 (見民法第一一七四條第一一七六條第一項
              前段) 。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884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