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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3)台鳳公參字第 750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3 年 11 月 29 日
要  旨:
第一則
外祖父收養外孫為其養子,雖屬無效,惟與設立戶籍無涉

第二則
外祖父收養外孫為養子,嗣該外祖父死亡,外孫以戶長身分另立戶籍,似
屬無妨
全文內容:一  按外祖父收養外孫為其養子,雖因親屬間輩分不同關係,依司法院二
              十一年院字第七六一號解釋不能認其收養關係為有效,惟無效之收養
              關係,並不與設籍發生牽涉。大函所稱該外孫因外祖父死亡,以戶長
              身分另立戶籍似無妨礙。
          二  至於繼承外祖父遺產一節,因外祖父與外孫間之親屬關係為直系血親
               (參照民法第九六七條第一項) ,故由外孫繼承外祖父遺產,如無其
              他繼承人出而告爭,於法尚非無據 (參照民法第一一三八條第四款、
              第一一四六條第二項) 。又繼承開始在臺灣省光復前者,原則上不適
              用民法繼承編之規定,並宜注意 (參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 。
          備註:戶籍法第二十條已於 81.06.29 刪除。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300-301、1081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667、835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