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前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41)台電參字第 204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41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一  按贅婚之效力與通常之婚姻不同,例如在通常婚姻妻以其本姓冠以夫
    姓,在贅婚則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民法第一千條) 。又如在通常
    婚姻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在贅婚則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民法第
    一○○二條) 。又如在通常婚姻妻入於夫家,而成為夫家家長或家屬
    之一員,在贅婚則因贅夫入於妻家,而成為妻家家長或家屬之一員 (
    民法第一一二二條) 。是以在通常婚姻關係成立之後,如又改為贅婚
    ,此種行為有背於公序良俗,於法應認為無效 (民法第七十二條) 。
二  通常婚姻改為贅婚,既非法之所許,來電所述情形,即亦不可能發生
    。
全文內容: (一) 按贅婚之效力與通常之婚姻不同,例如在通常婚姻妻以其本姓冠以
          夫姓,在贅婚則贅夫以其本姓冠以妻姓 (民法第一千條) 。又如在通常婚
          姻妻以夫之住所,在贅婚則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民法第一千零二條)
          。又如在通常婚姻妻入於夫家,而成為夫家家長或家屬之一員,贅婚則因
          贅夫入於妻家,而成為妻家家長或家屬之一員 (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 。是以在通常婚姻關係成立之後,如又改為贅婚,此種行為有背於公序
          良俗,於法應認為無效 (民法第七十二條) 。 (二) 通常婚姻改為贅婚,
          既非法之所許,來電所述情形,即亦不可能發生。
來電摘要:普通婚姻改為招贅婚姻時,可否將其普通婚姻存續中所生之部份子女,依
          約改為女方 (妻) 之姓。
資料來源: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 (第一冊) (81年5月版) 第 187、56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