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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司法行政部
發文字號:
(66)台函民字第 07701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02 日
要  旨:
財團法人於辦理設立登記以後,當無從將原捐助財產歸還捐助人
全文內容:查財團法人於辦理設立登記以後,即具獨立之人格,並以捐助財產為其組
          織基礎,當無從以該捐助財產歸還原捐助人。至若財團法人處分該捐助財
          產,請參考本部六十六年八月十日台 (66) 函民字第○六九六七號函意見
          。
資料來源:
民事法令釋示彙編 (83年6月版) 第 77-78 頁
法務部行政解釋彙編(第一冊)(81年5月版)第 81 頁